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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父母出资购房之离婚财产分割数据分析(二)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553篇 原创

文 稼轩律师 赵婧

预计预览时间:11分钟

1月份发布了西安地区父母出资购房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数据,因西安地区的判决数据相对有限,所体现的内容也不尽详实、客观,故笔者又整理了上海地区的相关数据,以便比对探讨父母出资购房与现今婚姻的关系。


数据检索背景
检索因素:父母出资购房+离婚纠纷案件审级:一审判决判决时间:2018年至2020年此次统计的数据 共 144份,各年数据分布如下:

如上图所示,纳入此次统计的判决数据里,上海地区近三年的数据里2019年最多,相较西安地区,上海地区的判决数据公示相对及时,西安地区2018年后没有相关公开数据。
上海地区父母出资购房数据特点

(一)就房产类型,此次查阅的上海数据里二手房占主流
就所购房产类型来说,上海地区与西安地区一样,以商品房为主,但上海地区的数据里二手房占比较大,几乎在50%以上,而西安地区数据里的经适房、福利房等在此次查阅的上海地区数据里仅有个别案例涉及。
(二)就购房数量,一套房为主流,两套及以上系少数
此次查阅的数据里,家里有两套房的共26例,有三套房的共3例,置换改善住房的有9例,其余均为1套房,就多数人来说,上海地区的一套房需举全家之力来供养,其中不乏父母出售自有住房来资助子女婚后首付。
(三)就购房时间,婚后购房为主流
就购房时间来说,上海地区数据与西安地区相近,婚后购房占主流,占此次统计数据的58%左右。婚前购房也不在少数,占比达26%左右,且男、女婚前购房数量相当,当房子成为结婚必备条件之一时,魔都的男、女都在充分准备着,换个角度看,婚房或许可以刺激适龄婚青年的工作欲望和挣钱能力。
(四)就购房主体来说,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房
笔者注意到上海地区购房多以夫妻双方名义,此次查阅的数据里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的共9例,婚后共同购房的共63例,双方名义共同购房的占比达50%,具体数据如下图:

(五)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亦为典型
如上图所示,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算是典型,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10例是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加上配偶姓名,仅有1例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配偶姓名,还有3例是因为配偶婚前房产能否加名引起夫妻间隙乃至离婚的,另有9例,是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置换住房后登记于双方名下。
部分家庭为了兼顾房产与婚姻的安全,选择了与亲属联名,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10例是将房产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将家庭与房产全面捆绑,试图以此为婚姻稳定加码。

还有部分男士为了防止婚变影响房产借用亲属名义登记,因涉及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及第三人利益法院不予处理,具体归属及确权详见下期。
总之,房产加名关乎无房配偶的安全感,类似如意定心丸,但可惜的是这种如意定心丸的时效有限,意气之下的加名依旧无法保证婚姻的长治久安。

判决结果分析









(一)出资性质认定二要素:出资时间+房产登记
就此次查阅的上海地区2018年至2020年的判决数据而言,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性质认定主要依靠两个因素:出资时间(婚前/婚后)及房产登记情况,详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多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但也有例外情况,其中4例认定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依据是:

其中婚前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对双方赠与的也有区分:登记一方名下的,另一方父母出资缴付税费类,视为购房出资和贡献;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因房产登记未区分份额,故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多认定为对双方赠与,但其中有11例是视为对自己子女单独赠与,依据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一般视为对双方出资,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次查阅的上海地区数据里,婚后出资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的11例里有9例系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2例系出资父母注明了出资用途及单独赠与声明。
总之,此前,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性质的认定,需结合出资时间及登记情况来综合判定,但《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

婚后出资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赠与处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单独赠与,未明确表示的视为对双方赠与,总之,约定优先。
(二)判定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数额充分考虑出资情况
此次查阅的数据里虽然对于父母出资部分的属性认定严格参照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婚后出资未明确约定的多视为对双方赠与,但在判决房屋产权归属及支付折价补偿数额时会充分考虑购房出资情况,一般而言房屋出资较多方得房给予对方折价补偿的为主,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也是充分考虑出资情况及市值情况酌定,少有严格依照共同共有的一半判令得房一方给予对方折价补偿的。
此种判定或许与“共同共有”不太相符,但却符合情理和现实,因为当一个物品被赋予了远超其价值本身的金融属性、社会评价属性等价值后就不能再用单一的价值体系来裁定围绕它发生的争议,法律、情理、社会现实及基本公平等多维度的综合评判才有可能稍稍捂住因房产带来的婚姻波动。
最后,就当下阶段而言,解决婚房争议的先行措施还是得接上期的那句“谁要房谁画押,别坑老人家。”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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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内容依据裁判文书等数据,文章不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亦不代表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事件的背后都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以及未亲身经历其中所不为理解、知晓的事情,因此我们在此仅作从法律层面的交流探讨,不代表任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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